2005年6月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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聋哑女起诉离婚 法院依协议判决
姚秀金 徐英杰

  聋哑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在当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,其诉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进行,这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论。日前,一位不懂哑语不会手势的聋哑女由于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,在其父亲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,判决准予双方离婚。
  小红自小因药物中毒而导致聋哑,成人后经人介绍与长其8岁且家境贫困的李二相识结婚,婚后生育了一子。起初两人感情尚好,但时间久了,由于小红又聋又哑且不通哑语和手势,李二便逐渐对其产生嫌弃之心,不再关心她的吃穿,并动辄拳脚相加,虽经小红父母劝说,小红亦未能逃脱被打的厄运。为此,小红在父亲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,双方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。
  法院认为,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作为丈夫应对妻子尽到关爱、扶助等义务。小红又聋又哑且不懂哑语、不会手势,没有正常的认识和辨别能力,应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人。根据法律规定,离婚诉讼涉及到变更当事人的人身法律关系,为了保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,即使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就离婚、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等问题已达成协议,其内容也完全合法,仍应用判决的形式结案,故依法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(文中人名均系化名)
  (姚秀金 徐英杰)